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特1155号
申请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198号马家龙创新大厦17层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710936。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怀,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苗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沪溪县。
申请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海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21】3678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日海公司申请称,一、请求依法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1】3678号仲裁裁决;二、判令***承担本案受理费用。事实和理由: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21】3678号仲裁裁决的第一、二项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该予以撤销,理由是:一、日海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而签订的《劳动关系结束友好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仲裁裁决第一、二项明显与《劳动关系结束友好协议》中约定劳动关系期间的所有工资、加班费、福利待遇及补偿一揽子解决方案互相矛盾,仲裁裁决否定当事人的签订和解协议的合意,导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属于撤裁理由之一。1.本案中,日海公司与***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的工资、福利、各类补偿、经济补偿金等内容协商一致并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双方在协议附件中明确了各项补偿金额,其中已经包含了裁决第一项的***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303.98元,以及第二项支付2019年3月24日至2021年3月24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5906.83元,协议中第二条由日海公司给予***补偿10000元,约定是作为结束劳动关系所有待遇与补偿,视为双方就劳动关系期间的所有待遇及补偿做了一揽子解决的方案,同时第三条已经明确医疗费、工资、加班费、奖金、社保、住房公积金、补偿金等不再向劳动仲裁或法院部门提起仲裁或诉讼。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的结果,仲裁委已经认可《劳动关系结束友好协议》的合法性,而且***同日签名确认的《离职工资结算单》,已经有明确的2021年3月1日-13日的出勤天数,以及工资结算金额,承诺处“1.本人在公司服务期间的工资(含加班工资、各项补贴等)及待遇已全部结清,无任何异议”,下方有“***”签名。另外日海公司在每年的春节放假期间,在国家规定的7天假期以外另外再放7天假期,并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全体员工,春节期间统一放年休假,特别是2020年2月全球因新冠疫情,所有员工都被要求在家休息,日海公司被批准开工时间为2020年2月15日,所有员工都没有上班而得到了全额工资,***在2021年春节放假期间已经休完所有年休假,则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已经就在职期间的工资、年休假工资、各类加班费都作了打包结算处理,属于一揽子解决方案,协议并不存在受到胁迫、主观上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劳动合同法》、《民法典》所规定的无效、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法定情形,那理应得到遵守并执行,而不应承认协议有效又裁决用人单位另外支付工资等,仲裁员未对新冠疫情期间无法开工员工休年假以及春节放假的客观事实、双方签订的《劳动关系结束友好协议》和《工资结算单》的工资、加班费、福利全部结清的承诺进行审查,即作出裁决,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应该予以撤销。2.仲裁裁决违反了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和解解决劳动纠纷的基本法律精神,不利于培养诚实信用、信守合同的社会风气。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均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自行和解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总则的第4条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诚实信用是民法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已经依法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得到补偿的情形下,却置客观事实于不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权和司法资源,提起劳动仲裁。二、仲裁裁决事项有超出“终局裁决”的事项,以及仲裁员违反法定程序。1.日海公司的裁决事项中包含了“撤销劳动关系结束协议”的请求事项,属于非终局裁决事项,仲裁违反了法定程序作出了终局裁决。***的仲裁请求共有7项,第1项为“撤销《劳动关系结束友好协议》”,后面2-7项的金额达到了273540元。撤销《劳动关系结束友好协议》不属于终局裁决事项,但又与请求的2-6项的金额有密切关系,即如果不认可《劳动关系结束友好协议》,则***的2-6项请求就会有被支持的可能,但如果认可了《劳动关系结束友好协议》,则***的2-6项请求则没有一项可以支持的,仲裁委既然认可了《劳动关系结束友好协议》合法有效,但又裁决支付工资差额、年休假,明显存在矛盾,该裁决中包括了撤销友好协议的非终局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本案应该按非终局裁决事项处理。2.仲裁员与***代理人均系仲裁委的兼职人员,未申报利益冲突,理应回避,违反了仲裁庭审的法定程序。仲裁员王志明与***律师邹锦林均系仲裁委的兼职人员,开庭前二人先到仲裁庭一起谈笑风生,二人私交应该非常好。开庭仲裁员即说日海公司的《劳动关系结束友好协议》存在问题,说员工工作十多年了,给这点补偿肯定不行,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仲裁员也是积极帮助***代理人组织语言,日海公司代理人在庭上一度要求仲裁员回避,庭审结束后二人也是边笑边走一起离开仲裁庭,日海公司立即请书记员当场调取庭审录像,书记员回复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监控,仲裁员未申报相关利益冲突事项,也应自行回避本案的审理,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本次也一并申请法院调取仲裁的庭审录像予以佐证。综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深圳市劳动仲裁委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21】3678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恳请法院依法审查并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申请人日海公司申请撤销深劳人仲案【2021】3678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劳动关系结束友好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但关于其中的10000元性质,在该协议中约定为综合考虑乙方个人实际情况,甲方给予的一次性补偿,即双方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待遇补偿或折算。该文字表述并未明确指向具体项目,故仲裁裁决认为在10000元以外核算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离职当月工资差额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申请人主张应为非终局裁决,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以仲裁员与对方代理律师均系仲裁委的兼职人员,主张未回避构成违反法定程序,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21】3678号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申请人日海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日海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日海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徐  玉  婵
审判员 鄢  宁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志辉(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