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19933号之四
原告:深圳市日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环观南路高新技术产业园日海工业园研发楼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8414XC。
法定代表人:邹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丰,广东大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日海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198号马家龙创新大厦17层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710936。
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建尧,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刚,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日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日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日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9368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843.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46843.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陈 晖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银(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