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发人:发。蒋桂荣2022.12.05
拟稿人:蒋桂荣2022.12.05
事由:民事裁定书
字号:(2022)皖1723民初2740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被告:池州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丁桥镇丁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MA2TA3U86W。
法定代表人:李昌,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泫氏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丁桥镇黄泥垅有色金属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7391986XH。
法定代表人:祁文忠,该单位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池州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泫氏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蒋桂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孙文斌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