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湖南博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执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博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87022347N,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滨江路**。

法定代表人:秦健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博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博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3001530167059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谭福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