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执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博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87022347N,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滨江路**。
法定代表人:秦健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博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博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3001530167059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谭福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