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益阳市大通湖区滨湖建材厂、湖南博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991执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大通湖区滨湖建材厂,住所地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农乐垸村。
法定代表人:龚跃先,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湖南博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益阳市大通湖区。
本院在执行益阳市大通湖区滨湖建材厂与***、湖南博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通湖区滨湖建材厂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991执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