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博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9332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龙,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超,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博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湖南明诚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87022347N。
被告:***,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第三人:赖立伟,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诉被告湖南博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赖立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艺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翟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