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2民初2205号
原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光桥路高科科技园第1栋4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279261223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系该公司法务高级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博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900587022347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博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南博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5.4元,由原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