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博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403民初38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日,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博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87022347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益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商(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博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7月2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705.97元,减半收取6852.99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谢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