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403民初38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日,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博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587022347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益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商(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博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7月2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705.97元,减半收取6852.99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谢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