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快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422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执行人:广西快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长凯路8号庭香园小区1号楼C区4单元4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91327516。
法定代表人:古步礼。
被执行人:广西快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明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宁明县城中镇新宁路四里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075209263E。
负责人:陈宝珠。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快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快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明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的(2020)桂1422民初4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快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快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明分公司未完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广西快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金凯支行02×××51账户上的存款81984.4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林荣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飞宇
书 记 员 卢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