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民初15243号
原告:***。
被告:广西快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朋云路9号罗马花园商住小区A栋21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913275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快步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