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4民申8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女,系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明阳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8997320818。
负责人:***,主持全面工作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某,男,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职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明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新宁路四里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2075209263E。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沙埔镇官厅村南垞19-2号,现住广西南宁市五一东路1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
再审申请人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宁明县支行(以下简称某某支行)、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明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宁明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2021)桂1422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宁明县人民法院(2021)桂1422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再审本案,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其公司有明确的地址,但一审法院并没有按照原告起诉状地址送达相关应诉文书,而是送给了无任何委托关系的***和冒名委托的***,导致其公司丧失了应诉和上诉机会。2.***申请贷款时提供的营业执照并不是原件,而是从网上下载后盖章,并且所盖的公章是假章,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也不是***本人所签,贷款材料都不真实,某某支行没有认真核对就放款,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责任。3.一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核证据材料,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由其公司承担责任不当。
某某支行辩称,某某支行给某某公司宁明分公司办理贷款,均是网上操作,根据某某公司宁明分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秘钥、开户信息,通过“微捷贷”平台关联税务系统平台、工商登记系统平台数据后进行审核,予以放贷,不存在审核不严之说。一审判决正确,应当驳回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某某公司宁明分公司及***没有到庭参加听证,也无书面意见提交。
本院经审查认为,审判监督程序是纠错程序,是给予当事人的一种救济途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才能再审。针对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由,评判分析如下:
1.关于一审是否剥夺了某某公司的辩论权问题。经调阅一审案件卷宗,发现代某某公司签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的***持有某某公司的公司印章签领盖章,一审诉讼过程中,***也在庭前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盖有某某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内容记载某某公司委托***出庭应诉。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之规定,一审法院有理由相信某某公司委托了***领取了应诉材料,委托了***出庭参加应诉。故某某公司称一审审判程序违法,剥夺了其辩论权利没有依据。
2.关于某某支行是否怠于审核某某公司宁明分公司申请贷款材料问题。根据本院依法向宁明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调取的***涉嫌犯罪材料显示,***供认的申请贷款流程与某某支行答辩意见吻合,“微捷贷”申请贷款需网上申请,输入微企业的相关信息后,由“微捷贷”贷款平台审核,并不是通过人工审核,故某某公司称某某支行对材料审核不严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判决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宁明分公司、***共同偿还借款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