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华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电长源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84民初2962号
原告:***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50号绿地国际金融城A03地块2期第C1幢9层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667683822。
法定代表人:何福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国电长源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7096907B。
法定代表人:张胜,总经理。
原告***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长源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电长源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电长源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1.5元,由原告***振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旭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