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瑞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25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瑞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军。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瑞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35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深圳瑞朝创赢十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协议书》第十八条约定:“各方当事人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该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上述约定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故基于《深圳瑞朝创赢十二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协议书》产生的纠纷应依照上述纠纷解决协议进行仲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对深圳瑞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 尧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车万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