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瑞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91民初9183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晓东,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瑞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企业申报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南岗厦华嵘大厦1701-2。
法定代表人:吴军。
第三人:深圳东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注,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宝安区沙井街道西部工业园马安山帝堂工业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谢伟。
原告***诉被告深圳瑞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东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由被告深圳瑞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管辖。公共信用平台协同监管平台信息显示,被告深圳瑞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企业申报经营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南岗厦华嵘大厦1701-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深圳瑞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实际经营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故被告深圳瑞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柳波
人民陪审员  彭丽梅
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颜曾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