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瑞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91民初3525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宁,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瑞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24750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2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瑞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瑞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以价值人民币1350万元为限。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瑞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以价值人民币1350万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4)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