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546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百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新郑市中兴路与瑞安路交叉口向北200迷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397863436J(1-1)。
法定代表人:刘鑫,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彬,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本院在执行郑州百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彬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彬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彬银行存款5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造成查封、冻结、扣押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锦程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安家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