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4民初9488号
原告:郑州百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兴路与瑞安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新郑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5月9日出生。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金水东路**鑫地大厦****。
负责人:郝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百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郑州百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百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百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郑州百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