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11民初127号
原告:四川安泰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科中路1号4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4831932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宝兴北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03MB0T79632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安泰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安泰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安泰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安泰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计157元,由原告四川安泰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