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3执3495号
申请执行人:黄骅市金凤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石港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0657393407。
法定代表人:王树青,总经理。
被执行人:曲阳县博梦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恒州镇小南关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MA08DUYX3Y。
法定代表人:赵丛博,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骅市金凤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阳县博梦雕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的(2020)冀0983民初828号民事判决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黄骅市金凤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83民初8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洪军
审 判 员 王金柱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效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