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73行初4579号
原告:苏州威博特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创投工业坊2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SHUQINGCUI(崔树庆),董事长。(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苏州简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任翔,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广,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蕾,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第三人:苏州帝洛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兴浦路333号现代工业坊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永忠。(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英,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女,1987年9月9日出生,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西城区。(到庭)
案由: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第386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院受理时间:2019年4月25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7月23日。
被诉决定系针对第三人就原告专利号为201020251332.4,名称为组合框架式锅炉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原告不服被诉决定,向本院起诉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专利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一、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附件1只公开了保护锅炉的锅炉壳体,并未公开组合框架式的锅炉壳体。附件1中的锅炉壳体内部空间确实可能会有换热器,但是这个换热器是安装在受保护的锅炉上,而不是安装于锅炉壳体上。因此,附件1也未公开“换热器安装在支架内”这一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将顶板、侧板与支架的连接方式均设置成可拆卸连接的技术启示;
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目前常用的做法是,面板和面板相连,而不是面板和支架相连。
二、权利要求2和3具备创造性
就权利要求2,钢管焊接或螺栓连接目的是为了具有足够的强度实现支撑换热器多台锅炉联合安装(本专利0024段),而现有技术中不需要如此高的强度(没有叠加的需求),因此并未特别说明其支架材质,因此“钢管焊接或螺栓连接”并非公知常识。
就权利要求3,框架露在面板外面既能便于锅炉部分的拆装维修,又能起到美观的效果,更可以便于工人现场安装锅炉时踩在框架上以避免面板受损。何况目前常用作法是面板与面板相连接将框架包裹住,因此不能认为框架外漏的设计是常规选择。
三、权利要求4和5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5 均是权利要求1 的从属技术特征,这两种连接方式无需使用工具,能够方便安装拆卸,实现本专利的目的。另外,无证据证明面板与支架以固定卡和固定卡座方式连接和吊挂方式连接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不能认定权利要求4、5的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常规设计,而应认可其创造性。
四、权利要求6和7具备创造性
(一)附件1中锅炉壳体进行上下叠置存在技术障碍,给出了将锅炉壳体上下叠置的相反教导。
附件1“连接器16由塑料制成并且锅炉壳体的8个角均设置连接器16”的特征无法承受较大重量,尤其是塑料材质的连接器,如果承受较大重量会使其断裂。因此,附件1给出了相反技术教导。另外,附件1中的锅炉壳体仅仅用于保护锅炉,并未与受保护的锅炉之间有机械连接,换热器并未安装到保护壳体上。因此,附件l仅仅给出了如何制造一个与锅炉相对独立的保护壳体的技术启示,并未给出如何制造锅炉的技术启示。
(二)锅炉上下或左右安装并不是常规手段。
第三人针对本专利先后提起三次无效宣告,均没能提供锅炉上下结构安装的证据,说明这种结构并非常规技术手段。事实上,当多台锅炉进行组合安装时,常规的做法是将各台锅炉间隔一定距离安装,而不是上下堆叠结构或左右并排结构。锅炉设计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因素很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综合考虑现有锅炉设计的各种因素时,应考虑设计独立锅炉,并将多台锅炉隔离安装避免在锅炉上放置不必要的东西。
另外,本专利技术方案可有效降低占地面积同时保证成本可控、功率较高,还能够使两台锅炉相对独立,均各自有自己的支架,各自的控制器,便于标准化制造,使容量灵活扩展。本专利涉及的冷凝锅炉,可使温度低至60度以下,燃烧产生的热量被充分释放用于热交换,因此热交换率较高。且传统锅炉容易对炉体和管道进行腐蚀,缩减寿命,且功率较低。
(三)在上下叠置安装的情况下,为了便于操作,将上面锅炉的前面板倒置安装使得两台锅炉的控制面板距离接近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被告辩称:坚持被诉决定中的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同意被诉决定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查结论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本发明
(一)专利权人:原告。
(二)发明创造名称:组合框架式锅炉。
(三)专利号:201020251332.4。
(四)申请日:2010年7月2日。
(五)授权公告日:2011年1月12日。
(六)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
“1.一种组合框架式锅炉,包括换热器、支架、面板,换热器安装在支架内,支架上安装有面板,其特征在于:面板包括顶板、侧板、前面板和后板,所述顶板、侧板、前面板与支架的连接方式是可拆卸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框架式锅炉,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是由钢管焊接或螺栓连接,形成支撑换热器的整体支架。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框架式锅炉,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与支架连接时,支架边缘露在外面。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框架式锅炉,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折弯且内部安装有固定卡,所述支架上设置有对应的固定卡座,固定卡与固定卡座卡紧后,所述面板即安装在支架上。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框架式锅炉,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上设置吊挂装置,支架上设置有对应的吊挂装置。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框架式锅炉,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台锅炉上下结构安装,两台锅炉的支架一上一下,上面锅炉的前面板倒置安装。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框架式锅炉,其特征在于:所述两台锅炉左右结构安装,两台锅炉的支架通过螺栓组件连接,两台锅炉支架连接的侧面省略侧板。”
(七)本专利说明书
第[0002]段 传统锅炉或工业、电器产品在外观上均采用钣金件或塑料件完整的将内部的支架结构包起来,以达到外观良好的效果;但是钣金件之间采用螺丝等紧固件进行连接,在锅炉安装调试维修过程中,紧固件反复拆卸,很容易导致钣金件螺纹孔失效。并且在安装系统管道过程中,施工工人习惯踩在锅炉外壳上进行操作,很容易造成外观的损伤。平板式钣金结构虽然简单实用,但是外观粗陋,还有紧固件外露,影响美观的问题。通过折弯的钣金件相互重叠,可以将紧固螺丝隐藏在里面,并且外观圆滑精致,但是由于钣金件的特性,在最后一个重叠处,必须增加塑料件来掩盖重叠的痕迹,这将增加大型钣金弯曲拉伸模和塑料件的模具费用和生产成本。
第[0003]段 因此,如何针对现有技术中的不足解决锅炉安装以及日常维修中锅炉支架容易损坏的问题,是现有技术中值得解决的问题。
第[0004]段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针对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提出一种便于安装与拆卸的组合框架式锅炉,其框架结构的设计可以起到固定换热器、多台锅炉联合安装、现场安装系统管道的辅助平台和安装钣金件的作用;特别是不用任何工具就可以把外壳面板全部打开,便于产品在现场的安装和维修,还能降低加工难度与生产成本。
二、对比文件
附件1为公开日为1975年4月23日,公开号为GB1391613的英国专利。附件1公开了一种锅炉壳体,锅炉壳体应当具有足够的刚性,包括由刚性管状构件制成的矩形棱柱形框架,壳体具有后壁、顶壁和两个侧壁以及可拆卸的前壁或“门”,该框架为顶壁、后壁和侧壁中的每个提供边缘;前顶部管状构件10设有两个螺柱48,以接纳完全可拆卸的前门50,前门包括四个管状构件和面板52,门框架的顶部管状构件具有两个孔56,以接纳螺柱48。
附件4为公开日为2009年1月20日,公开号为US7478890B2的美国专利。附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电子设备或电气设备的机架系统10,其包括框架12,安装在框架上的面板100;面板100包括从面板100的顶部边缘延伸的多个凸片102,在顶部框架14处的水平构件16限定了如图1和3中最佳示出的多个槽48,用于接纳凸片102(参见附件4译文第20页末段至第21页首段,附图1、3、7)。
三、其他事实
诉讼过程中,第三人补充提交了《实用锅炉手册(第二版)》等公知常识证据用以佐证其观点,原告随庭后代理意见补充提交了第三人网站相关产品介绍及宣传手册供法庭参考。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说明书、对比文件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一、权利要求1
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区别在于:顶板、侧板与支架的连接方式是可拆卸连接。基于该区别特征,本专利解决了顶板、侧板不易拆卸的问题,便于安装和维修。
原告主张,附件1只公开了锅炉壳体,未公开组合框架式的锅炉壳体,也未公开“换热器安装在支架内”的特征。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或说明书并未对“组合框架式锅炉”进行定义。根据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方案,其主要特征在于包括可用于支撑换热器的支架及外壳面板。而附件1也公开了锅炉壳体,该框架内的各个壁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面板。另外,附件1技术方案涉及锅炉壳体,因此其框架内必然包括换热器,在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换热器与支架连接关系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附件1也公开了“换热器安装在支架内”这一特征。因此,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认定正确。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增加保护锅炉的壳体,客观上会给锅炉安装、维护或维修锅炉增加障碍,权利要求1将顶板、侧板与支架的连接方式限定为可拆卸连接,其目的也是便于产品的现场安装和维修,这并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从具体的实现方式上,顶板、侧板与支架的连接方式为可拆卸连接也属于公知常识领域。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二、权利要求2-5
(一)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支架的连接方式,附件1已经公开锅炉壳体应该具有足够的刚性,并进一步公开壳体框架由刚性管状构件制成且壳体为钢箱。在此情况下,选择钢管并通过焊接或者螺栓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二)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面板与支架连接时支架边缘露在外面。而采用面板包裹框架还是将框架露在面板外部都是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相应技术效果也可预期。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权利要求4-5
从属权利要求4-5进一步限定了面板和支架的连接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固定卡与固定卡座的连接方式或吊挂的连接方式都是常用技术手段,附件4也同时公开了在电气设备的机架上设置吊挂装置,为便利固定面板拆装,容易想到使用上述连接方式,其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
三、权利要求6-7
权利要求6-7均从属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两台锅炉间的安装结构。
就权利要求6,在设计及实际安放锅炉时,如何节省占地面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永恒的技术追求。在需摆放的多个物品体积一定的情况下,为节省占地面积,比较常规的选择是充分利用纵向空间,以减少占地面积。为此,首先要面对的是锅炉外形不规则而无法叠置的问题。在附件1已经公开换热器安装在呈规则矩形棱柱形的锅炉壳体内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充分利用纵向空间而容易想到将两个锅炉采用上下结构的形式安装。另外,附件1已经公开锅炉壳体由刚性管状构件固定连接,虽然其管状构件系由 塑料制成的连接器连接,但这不足以构成相反技术教导,因为只要相应改进连接强度即可。另一方面,虽然原告强调锅炉的设计需要考虑各种复杂因素,但通过本专利说明书可知,其主要发明点在于通过设置锅炉框架,解决锅炉紧固件外露、维修不便等技术问题,并未谈及上下放置两个锅炉需要在设计时考虑哪些因素或者存在哪些障碍需要克服。综合分析上述情况,被诉决定认定上下叠置两个锅炉本身也是节省空间的常规手段并无不妥。此外,当上下叠置两个锅炉时,为解决因高度增加所带来的操作不便问题,将在上的锅炉前面板倒置安装是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结合前文所述,左右结构安装两台锅炉,两台锅炉的支架通过螺栓组件连接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为节省空间而省略侧面板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原告所称本专利系冷凝锅炉,具有传统锅炉不具备的优点,这也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州威博特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苏州威博特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晖
人 民 陪 审 员 渠继英
人 民 陪 审 员 彭 卉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仲阳
书 记 员 谢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