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威博特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帝洛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威博特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文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民终87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帝洛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兴浦路333号现代工业坊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代少东,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赟,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威博特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兴浦路128号D幢。
法定代表人:SHUQINGCUI,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捷,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任翔,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5日生,住苏州工业园区东港。
上诉人苏州帝洛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帝洛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威博特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威博特公司)、原审被告***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91民初9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1月8日进行了听证,上诉人帝洛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赟、被上诉人威博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捷、王任翔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帝洛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并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威博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首先,上诉人不构成对被上诉人产品说明书的侵权。第一,涉案产品说明书本身不构成作品。《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即智力成果且具有独创性。本案涉及对象是产品说明书,行业中此类产品属于标准化产品。无论从表达方式、表达技巧看,还是从产品性能、信息构造以及技术参数等客观性描述的方式看,涉案说明书均不具备独创性。且其给予描述性语句的发挥空间有限,因此与“智力成果”有一定差距。其不应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第二,即使构成作品,其独创性标准也应更高。即使认定涉案产品说明书构成作品,基于在介绍产品时采用的客观的一般性文字说明并无独创性语言,那么对涉案说明书的独创性认定就应具有更高的标准,而非降低评判标准,只简单对构成说明书小部分文字的内容做评判及对比。同时根据比对分析表显示,所罗列出的文字对比内容,上下段之间不存在逻辑关系,相互之间独立存在,无法传递作者的思想,因而独创性较低,这与前述所需的更高的独创性标准相悖。因此一审判决中对此认定存在错误。其次,比对的方法存在错误。一审判决书中第13页第一段倒数第四行至本段结束,原审法院关于本案产品的比对方式之确认存在错误。第一,若其整体为一个作品,则应当做整体比对。对于作品而言,表达不但包括语句性的独创性表达,也包括不具备独创性的语句通过不同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表达。因此基于这一特性,假设涉案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而构成作品,那么在对涉案产品进行比对时,就应当做全面比对而非完全仅凭单个元素的比对结果就认定整体侵权。根据分析测算结果,双方说明书中内容完全不同的页码共28页,涉嫌双方表达存在近似的比例在所在页码中比例较低。两者整体对比而言,风格篇幅字数及说明书各自要素的排列组合差异巨大。而一审法院忽略此事实直接点对点比对,必然会影响比对结果。第二,若仅为文字作品部分侵权,则应先行认定独创性标准再行比对。如果将产品说明书的整体看作是由文字、图形、美术作品等要素排列组合构成,而涉案的说明书仅有文字部分侵权,则应当对所分析的文字先行判定是否达到独创性标准,进而才有比对的必要。一审法院并未对其区分处理,而是简单地以单个元素的匹配程度作对比,因为比对内容中包含较多涉及通用性语言的描述,因此致使事实认定有错误。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侵害了被上诉人产品说明书之著作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二、关于赔偿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并未侵害被上诉人之著作权,其确定的损害赔偿额也无法律依据。即使本案法院最终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赔偿数额也不合理,理由如下:首先,产品说明书的使用仅系产品创作者对自身产品的使用方法之介绍,本身不单独售卖,是产品的附属物,不会对销售行为产生影响。其次,涉案的相关产品是工业设备,其销售量从数量而言本身极低,而产品说明书对其销售行为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故,法院在考虑赔偿的问题上,应当以上述事实作为裁量标准。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威博特公司答辩称:第一,通过一审法院查明涉案说明书具备独创性,创新点在于整体编排体例、章节段落衔接、警示组合方式等,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第二,上诉人在网站上使用的说明书与被上诉人的说明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审中通过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对比文件,可以看出两份说明书近似程度,已达到著作权法上相似的要求,构成侵权。第三,根据上诉人网站上披露的信息,上诉人至少已销售与说明书配套的产品104台套。随产品散发的说明书,覆盖面较广,已构成相关受众群体的误认和混淆,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就诉讼费承担这一问题无法单独上诉,故此恳请二审法院在考虑到本案的本质为著作权侵权案件,当事上诉人的侵权事实成立的时候,其应当承担诉讼费的绝大部分,故请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诉讼费承担方式进行依法调整。
原审被告***未答辩。
威博特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帝洛普公司、***停止侵害威博特公司著作权(威博特《VCB冷凝锅炉产品使用及安装说明书》)的行为,包括停止制作、出版、使用发布该说明书,并销毁说明书的全部库存;2.帝洛普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帝洛普公司的官方网站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以消除侵犯威博特公司著作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3.帝洛普公司、***共同赔偿威博特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4.帝洛普公司、***共同赔偿威博特公司因制止侵权所花费的合理支出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26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帝洛普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威博特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8日,生产经营范围为研发、设计、生产高效环保供热设备等。为做好产品销售和推广,威博特公司制作了威博特说明书C版(封面载明日期为2012年8月)和威博特说明书D版本(封面载明日期为2013年8月),对其生产的VCB冷凝锅炉的使用及安装进行说明。
帝洛普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11日,其经营范围为环境保护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公司成立时的四名自然人股东为***、李永忠、代少东、王耀,该四人均曾就职于威博特公司,分别担任研发部经理、华东地区销售经理、设计工程师、售后技术支持部经理。
2017年9月1日,威博特公司向苏州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该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威博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一系列的操作后进入“www.tlepcn.com”的网址后,点击该页面的“服务支持”--“下载中心”--“TLP安装及调试说明书”的链接并进行黑白打印62页;进入“帝洛普宣传册”进行彩色打印,进入“联系我们”进行彩色打印。上述操作完成后,该公证处出具(2017)苏苏证经内字第2315号公证书并将上述打印件均作为公证书的附件。其中帝洛普说明书封面载明是全预装混冷凝模块机组安装及调试说明书TCB系列,封面载明日期为2016年7月。
2017年9月6日,威博特公司向苏州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该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威博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一系列操作后进入“www.tlepcn.com”的网址后,进入“关于我们”--“公司简介”--“产品中心”后对系列产品包括“TCB-320无限集成系列”予以截屏保存,同时对“案例中心”中包括天津宝坻农产品交易市场、北京朝阳公园、乌鲁木齐中通客车家属院等多个工程案例进行了截图并打印,该处制作了(2017)苏苏证经内字第1360号公证书。
另查明,2002年12月27日发布,2003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T7985-2002)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技术条件》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该标准规定了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定义、参数系列、型号编制方法、技术要求、试验和检验、标志和包装、使用条件、常压热水锅炉系统及质量责任等。
经对威博特说明书D版与帝洛普说明书的比对,不含封面封底,威博特公司的说明书为78页,帝洛普公司的说明书为58页。就编排体例而言,双方说明书均含有各自的产品图片及文字说明,从文字说明的排版来看,双方均采用黑体字提示重点,对于需要特别提示的则采用黑框配以不同浓度的阴影作区别,如说明书中凡涉及需提示“危险”、“警告”、“小心”、“注意”的,双方均采用黑框标注,框内阴影底色以“危险”最深、“警告”“小心”次之,“注意”无底色。就说明书内容而言:其中帝洛普公司说明书的第1页“安全须知”与威博特公司的第1页“首先阅读本页”除个别文字排列顺序外,包括段落结构、文字凸显摆放、文字阴影浓淡等均一致。帝洛普公司说明书概览部分与威博特公司说明书工作原理部分在“控制器”“风机”“放水阀”“回水口”等多个部分描述一致,两份说明书4-8页均为展示各自产品说明书附图,因双方产品型号不一致,该部分内容并不一致。帝洛普公司说明书9-11页“安装位置”与威博特公司说明书9-10页“锅炉安装位置的确定”段落顺序一致,分别为应当符合的标准、安装前应当检查的事项、与易燃物的间隙、维护间隙、地板与底座展开,两者内容基本相似,重点提示部分文字、阴影等一致;帝洛普公司说明书第15页“进气与排烟”与威博特公司第10-12页进气与排烟对应,两者内容基本一致,但威博特说明书区分了平衡式和直排式的通风方式,帝洛普公司未作区分。帝洛普公司说明书第17页“排烟管道的安装”与威博特公司第16、17页内容基本一致图标所附尺寸一致。帝洛普公司说明书第18页确定排烟管道终端位置与及警告部分除增加“若共用排烟母管道,那么其截面积与总长必须符合,本手册表4-8的规定”外与威博特公司18页对应部分内容基本一致。帝洛普公司说明书第19-20页“安装水管”与威博特公司说明书第22-26页“安装水管”大致内容均为系统水管安装方式、防冻保护、管道信息、锅炉附件等,除部分锅炉及参考图表名称不同外,内容基本一致、表格框架结构基本一致。帝洛普公司说明书第21-23页“燃气管道”与威博特公司说明书第27-31页“燃气管道”相对应,按照安装燃气供应管道、燃气管道尺寸、燃气安全的顺序展开,除锅炉名称、参考标准、图表及章节序号、部分语句顺序有所调整,帝洛普公司增加诸如“TCB锅炉的燃气管大部分配有标准法兰(除TCB-60)”等文字外,其余内容基本一致。帝洛普公司说明书第24-27页“现场接线”与威博特公司说明书第32-38页“现场接线”在段落结构安排上均按照线电压电源输入、低压信号输入的顺序展开,除参考的技术规范及部分零部件名称不同,文字表述有所删减外,内容基本相似。帝洛普公司说明书第28页“冷凝水管”与威博特公司说明书第39页及图7-1相对应,除锅炉名称及部分个别文字表述外,内容基本一致。帝洛普公司说明书第29-31页“启动设备”与威博特公司第40-44页“启动”在段落结构安排上,均按照检查和控制水的化学成分、检查和测试各系统、锅炉启动前最终检查的顺序展开,除部分文字修改及删减外基本内容一致。帝洛普公司说明书第35页“设置采暖生活热水模式”与威博特公司说明书第52页操作说明相对应,步骤与内容基本一致,均采取了图形及附注说明的方式进行。帝洛普公司说明书第37页表6-1“采暖模式简介”与原告说明书第56页“供暖模式分类”相对应,虽然其采用了图标的形式,但其内容与威博特公司基本一致。帝洛普公司说明书第43-45页与威博特公司说明书第60-61页相对应,除威博特公司说明书中的错误代码A12、E34、E82、E98外,在帝洛普公司说明书中均有显示,错误信息及错误描述内容基本一致。帝洛普公司说明书第55-58页“维护保养”与威博特公司说明书维护相对应,该部分文字内容基本一致,图表结构、段落结构一致,段落之间衔接顺序一致。另查明:帝洛普公司说明书第4-9页为外观尺寸及部件简介,系其产品外观图片及各零部件标示,与威博特公司不同;帝洛普公司说明书第32-34页为“控制器操作说明”,第38-39页“目标温度设定”,第41“设置设备地址”,第42页“故障排除”,第47-57页与威博特公司说明书不同。
庭审中,威博特公司提供总金额为2600元的公证费票据两张,金额为20000元的律师费票据一张。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审争议焦点在于:一、威博特公司所主张的产品说明书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其对该说明书是否享有著作权;二、若威博特公司对产品说明书享有著作权,帝洛普公司是否侵犯其著作权,如果构成侵权,帝洛普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威博特公司主张的作品为其生产的冷凝锅炉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本身是为宣传、介绍产品的功能、特性、使用方法、结构等制作的文字、图示说明,一般包括介绍、功能、特征、使用方法、内部结构、产品外观等内容,通常采用文字、图示、图表、照片等相结合的方式呈现,可以看出威博特公司的说明书在整体编排、文字表述、材料安排、图片示例等方面有其自身特点,体现了威博特公司组织创作的过程以及设计者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威博特公司提供的产品说明书有其公司署名,在帝洛普公司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威博特公司应被视为该产品说明书的作者,对该说明书享有著作权。至于帝洛普公司提出的本案所涉产品为标准化产品,在功能操作方法等方面具有通用表达,并提供相关行业标准作为佐证,对此,原审法院比对了编号为JB/T7985-2002的机械行业标准,该标准是对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进行定义,明确参数、技术要求、使用条件等,威博特公司编制的结合图文、编排、设计特点的产品说明书与上述行业标准并不相同,具有明显的独创性,故对帝洛普公司的该项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为:
一是关于作品的使用。根据惯例,生产、销售商品时理应附产品说明书,本案威博特公司系成立于2008年的专业生产冷凝锅炉的公司,其自述编制过多版本的说明书随产品发表,并提供标有编制日期分别为2012年、2013年的C版本、D版本说明书,上述陈述、证据与威博特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时间相匹配,结合帝洛普公司成立时间为2014年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威博特公司先于帝洛普公司使用本案所涉作品。
二是关于作品的实质性接触。帝洛普公司成立于2014年,其公司全部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系威博特公司原职员,且均在威博特公司担任一定级别职务,完全有可能接触到威博特公司的说明书,因此帝洛普公司对威博特公司的作品有实质性接触这一事实,威博特公司已举证完成。
三是关于作品的实质性相似。比对威博特公司的产品说明书及帝洛普公司在网站上使用的说明书可以发现,两者并不完全相同,如帝洛普公司的说明书页数远少于威博特公司,两份说明书有部分章节和内容并不重合,如威博特公司说明书中未包含帝洛普公司说明书第45页“显示器(续)”,第46-51页”的内容,两者在标题名称、产品名称等方面也存在不一致等等,但两者间的整体编排体例基本相同,尤其对于文字凸显摆放的位置、相应表示的文字、阴影、浓淡等方面几乎一致;在内容上相似的章节除了个别文字表述不同外,大致内容、段落衔接基本相同,甚至在编排格式上,帝洛普公司说明书第16页“防止助燃空气污染部分”,帝洛普公司对于“a.按照本手册的要求设置锅炉房的通风空间”与“b.确保锅炉房和助燃空气源没有被污染”两句话的行间距也照搬了威博特公司说明书第10页的行间距而导致该两句话与帝洛普公司说明书的整体格式不一致,因此在帝洛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网站中产品说明书的创作过程的情况下,其说明书已与威博特公司构成实质性相似。至于帝洛普公司抗辩的认为威博特公司进行的是单个要素的比对而非整体比对,原审法院认为作品整体系由各章节、段落、文字组成,各个章节、段落的实质性相似即构成了作品的整体相似,故对帝洛普公司的该项抗辩,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虽然本案所涉的产品具有行业标准,在进行产品描述和说明的时候会受到行业标准的限制,能进行的表达体例并不多,但要求两个不同的创作者在完全没有接触的情况下制作出本案所涉的两份说明书几乎是不可能的,故威博特公司在先使用说明书,帝洛普公司员工在可能接触其产品说明书的情况下,在帝洛普公司的网站上出现与威博特公司产品说明书相似的产品,帝洛普公司已经构成侵权。
至于原审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认为***系帝洛普公司员工,即使帝洛普公司的说明书系***制作,亦属于由帝洛普公司指派完成的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当归属于帝洛普公司,故威博特公司要求***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帝洛普公司未经威博特公司许可,在其网站擅自使用威博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产品说明书,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威博特公司主张帝洛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鉴于帝洛普公司侵犯威博特公司产品说明书著作权的目的,不在于销售产品说明书,而在于利用威博特公司的智力成果并利用其侵权的产品说明书推介销售其产品,以获得经济利益,另外产品说明书的使用仅系双方各自产品的宣传方式之一,故威博特公司产品说明书遭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和帝洛普公司的违法所得难以查清,数额难以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本案威博特公司经济损失应适用法定赔偿方式,故原审法院根据涉案说明书独创性程度、编撰的难易程度、在产品销售中的重要性、帝洛普公司使用侵权作品的方式、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威博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情况,同时兼顾考虑两份产品说明书确实存在部分不一致的情况,酌情确定帝洛普公司赔偿威博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0元。至于帝洛普公司提出因产品外形和功能的改变而实际并未使用涉案说明书,且产品销量很小的意见,因未提供证据,故原审法院对该项意见不予采纳。至于威博特公司要求帝洛普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原审法院认为,消除影响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之一,但并非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就必须承担该项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程度要与具体的侵权行为相当,现威博特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帝洛普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民事责任已足以使其著作权得到救济,故威博特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帝洛普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威博特公司《威博特VCB冷凝锅炉产品使用及安装说明书》著作权的侵害,包括停止制作、出版、使用、发布侵权产品说明书,销毁侵权产品说明书;二、帝洛普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威博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0000元;三、驳回威博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89元,减半收取4195元,由威博特公司负担3545元,帝洛普公司负担650元。
对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威博特公司所提异议主要在于涉案作品比对范围存在错误,对于其余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中,在本院组织了第一次听证后,威博特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提交了以下证据:1.UltraSeries3-UEBoilerManual及中文翻译版《ultra-3说明书》;2.《美国烈骑锅炉安装手册》;3.《Argus201_ManualPN》。本院经查,证据3未提交翻译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证据1、2并非新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中,威博特公司明确主张《威博特VCB冷凝锅炉产品使用及安装说明书2013年8月D版》(以下称威博特说明书)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该作品具体表达包括文字描述、段落结构、格式编排、图文表格在页面中的展示方式等。《帝洛普全预混冷凝模块机组安装及调试说明书2016年7月C-01版》(以下称帝洛普说明书)文字部分与威博特说明书高度一致,且段落结构、格式编排、文字凸显摆放位置及其与文字描述的组合也有大量近似之处,更存在多处威博特说明书在编排中的特有细节甚至错误;同时,帝洛普说明书多处将威博特说明书页面截取拆分组合后抄袭。帝洛普公司认为应将两部说明书进行整体比对,两者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帝洛普说明书、威博特说明书在文字内容、版式设计两方面进行逐页比对,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比对意见,本院具体认定如下:
一、封面。版式设计上两者整体图、文分布结构不同,字体不同;文字和图片内容均不同。
二、目录及体例。版式设计上两者整体文字排布不同、字体格式不同。内容上,目录结构不相同,威博特说明书采用三级标题,帝洛普说明书采用一级标题;大部分目录标题不相同。但以说明书内容结构来看,除在设备安装中的“排烟和进气管道”部分帝洛普说明书较威博特说明书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以及在“操作说明”部分存在一定区别以外,两者在大部分内容及顺序安排上存在一致性,具体如下:
(一)帝洛普说明书“安全须知”(第1页)对应威博特说明书“首先阅读本页”(第1页),均为安全提示。
(二)帝洛普说明书“概览”(第2-3页)、“外观尺寸及部件简介”(第4-8页)对应威博特说明书“工作原理”(第2-3页)、产品图(第4-8页),均为工作原理:先以文字方式结合产品部件进行描述,后附产品图片并示明相应结构部件。
(三)帝洛普说明书“设备安装”(第9-28页)对应威博特说明书“锅炉安装位置的确定、排烟和进气管道系统、安装水管、燃气管道、现场接线、冷凝水管道安装”,均为设备安装,内容顺序略有差别:
威博特说明书为:(1)锅炉安装位置的确定:①安装标准;②安装前的检查事项;③与易燃物的间隙和维护的间隙;④地板和底座;⑤排烟和进气管道(通风开口、防止助燃空气污染、从现有共有排烟系统中更换锅炉、排烟和进气方式的确定、管道安装方式的确定);⑥多台锅炉定位。(2)排烟和进气管道系统:①安装警告;②管道材料;③空气进口排烟口连接;④平衡式管道长度;⑤排烟和进气管道;⑥平衡式侧壁式(确定终端位置、墙面开孔、多组排烟和进气管道终端;平衡式垂直式(确定终端位置、多组排烟和进气管道终端);⑦直排式。(3)安装水管:①系统水管安装方式;②防冻保护;③一般管道信息;④水管尺寸;⑤锅炉附件管道部件、多台安装母管规格;⑥与锅炉连接管道安装示图;⑦多台锅炉系统管道安装示图。(4)燃气管道:①安装燃气供应管道步骤;②燃气管道尺寸;③燃气供应压力要求;④检查燃气管道泄漏;⑤燃气电磁阀密封性检查;⑥检查输入燃气压力;⑦检查燃气输入供应;⑧更换天然气电磁阀。(5)现场接线:①警示;②安装标准;③不同类别锅炉线电压接线图;④低压信号输入;⑤采暖需求;⑥室外温感;⑦生活热水需求;⑧生活热水箱温感;⑨系统温感、报警;⑩不同类别锅炉低压接线图。(6)冷凝水管道安装。
帝洛普说明书为:(1)免责声明。(2)安装位置:①安装标准;②安装前的检查事项;③与易燃物的间隙和维护的间隙;④地板和底座;⑤多台设备安装。(3)进气和排烟:①通风口;②防止助燃空气污染;③从现有共有排烟系统中更换锅炉;④排烟管道的安装(管道材料、接口、管道长度、直径、定排烟管终端位置。(4)安装水管:①水管安装方式;②一般信息;③防冻保护;④锅炉管道保护;⑤炉体内部压降;⑥锅炉附件管道部件、多台安装母管规格。(5)燃气管道:①燃气(确认燃气、供应压力要求);②安装燃气供应管道;③燃气管道尺寸;④燃气安全(检查燃气管道泄漏、燃气电磁阀密封性检查、检查燃气输入压力、更换天然气电磁阀)。(6)现场接线:①警示;②安装标准;③不同类别锅炉线电压接线图;④低压信号输入;⑤采暖需求;⑥生活热水需求;⑦室外温感;⑧系统温感。(7)冷凝水管。
(四)帝洛普说明书“启动设备”(第29-31页)对应威博特说明书“启动”(第40-45页),均为启动设备,内容编排顺序基本相同:(1)检查和控制水的化学成分(水硬度、氯浓度、防冻液);(2)注满并测试供水系统;(3)排出供水系统中的空气;(4)检查燃气管道泄漏;(5)检查采暖需求电流;(6)冷凝水系统;(7)启动前最终检查;(8)如果锅炉异常(帝洛普说明书将该部分位置调整至最后);(9)检查系统和锅炉(供水管道、排烟和进气管道、燃气管道);(10)图示。
(五)帝洛普说明书“操作说明”(第32-54页)对应威博特说明书“启动”部分内容(第44页)及“操作说明”(第46-55页)、“供水温度设定与调整”(第56-59页)、“错误代码”(第60-61页),均为操作说明部分,内容体例编排存在部分不同:
威博特说明书为:(1)操作说明:①锅炉控制器工作原理;②显示器;③设置地址;④设置供热模式;⑤设置生活热水模式;⑥控制输入与输出;⑦温度控制;⑧保护措施;⑨锅炉启动运行步骤;(2)供水温度设定与调整;(3)错误代码。
帝洛普说明书为:(1)工作原理。(2)EBM控制系统:①操作界面;②设置采暖、生活热水模式;③目标温度设定;④联动设置;⑤故障排除(包括错误代码)。(3)HONEYWELL控制系统。
(六)帝洛普说明书“维修保养”(第55-58页)对应威博特说明书“维护”(第66-69页),内容编排顺序相同:(1)维修和维护日程表;(2)维修技术人员须知。
三、各具体章节
(一)帝洛普说明书“安全须知”(第1页)/威博特说明书“首先阅读本页”(第1页)。版式设计上两者整体文字排布、图示、字体格式基本相同,文字内容基本相同。
(二)帝洛普说明书“概览”(第2-3页)/威博特说明书“工作原理”(第2-3页)。版式设计上两者整体文字排布格式基本相同,字体略有不同。文字内容上:帝洛普说明书前言部分不同;“主要部件”中的“面板”文字措辞不同,但表达内容存在近似;“控制盒”表达内容存在一定区别,表达形式上不同;“过滤箱”部分威博特说明书没有;“控制面板”部件名称不同,描述内容及措辞相同;“控制器”相同,并在威博特说明书基础上增加了一句内容;“燃气电磁阀”基本相同,并在威博特说明书基础上增加了一句;“文丘里管”部件名称不同,描述内容及措辞相同;“风机”基本相同;“天然气低压开关”相同;“低氮燃烧器”名称略有不同,描述内容基本相同,在威博特说明书基础上略增加内容;“硅铸铝换热器”不同;“冷凝水封”部件名称略有不同,描述内容相同;“烟囱”、“水流开关”不同;“放水阀”、“回水口”、“供水口”、“排气阀”、“手动燃气阀”、“系统温感”、“供水温感”、“回水温感”、“烟感”基本相同。
(三)帝洛普说明书“外观尺寸及部件简介”(第4-8页)/威博特说明书产品图(第4-8页)。版式设计上,第4-7页两者均采用了一页四图的方式,但在图示图例及字体上不同,第8页页面排布不同、图示图例及字体不同。从图片内容看,均不相同。
(四)帝洛普说明书“设备安装”(第9-28页)/威博特说明书“锅炉安装位置的确定、排烟和进气管道系统、安装水管、燃气管道、现场接线、冷凝水管道安装”(第9-39页)
1.帝洛普说明书“安装位置”(第9-14页)/威博特说明书“锅炉安装位置的确定”(第9-15页)。
帝洛普说明书第9、10两页系将威博特说明书第9页拆分而成,两者整体页面布局不同,但就帝洛普说明书9、10页与威博特说明书内容对应部分,图文版式布局具有相似性。从内容上看,帝洛普说明书第9页“免责声明”部分威博特说明书没有,但二者在安装标准部分相同、安装位置基本相同;帝洛普说明书第10页“与易燃物的间隙、维护间隙”文字与威博特说明书基本相同,示图相似,但数据表格形式、内容不同。
帝洛普说明书第11页与威博特说明书第10页上半部分相比,页面布局存在相似性。内容上,帝洛普说明书“底座的选择”中“地板”、“底座”内容及图示内容与威博特说明书基本相同,且均下附尺寸表,但数据不同。
威博特说明书第10页下半部分至第13页系排烟和进气管道相关内容,与帝洛普说明书“进气与排烟”部分相对应。
帝洛普说明书第12、13页系将威博特说明书第14页拆分而成,相对应的内容部分在整体布局上有相似性,两者图文安排上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帝洛普说明书中均在附图下增加了表格。内容上,帝洛普说明书与威博特说明书基本相同,并增加了部分内容;附图部分基本一致,帝洛普说明书将威博特说明书中直接标识的数字,通过表格展示,即增加了表格。
帝洛普说明书第14页在威博特说明书中未体现。威博特说明书第15页部分亦未在帝洛普说明书中体现。
2.帝洛普说明书“进气与排烟”(第15-18页)/威博特说明书“锅炉安装位置的确定”部分及“排烟和进气管道系统”(第10、11、12、16、17、18页)
帝洛普说明书第15页系将威博特说明书第10页及第12页的相关文字、图表组合,故页面布局不相似。文字内容上,帝洛普说明书“通风口”与威博特说明书部分相同,部分表达内容相似,但用词用句不同。“锅炉房通风口面积计算表”附图,与威博特说明书第12页中的附图文字相同,图形内容相似。
帝洛普说明书第16页系将威博特说明书第10页及第11页的相关文字、图表组合,但基本布局一致。内容上看,帝洛普说明书“防止助燃空气污染”内容与威博特说明书基本相同,顺序略有调整;表4-6、“从现有公用排烟系统中更换锅炉”内容与威博特说明书相同。
帝洛普说明书第17页系将威博特说明书第16、17页的相关文字、示图组合,文字段落顺序略有不同,但均使用了上文、下图的版式安排。内容上看,帝洛普说明书“排烟管道的安装”、“污染”、三个警告部分的文字内容与威博特说明书基本相同,“管道材料”的附图与威博特说明书基本一致,“管道材料”文字部分表达不同。
帝洛普说明书第18页,系将威博特说明书第17、18页相关文字、表格组合形成,整体页面版式不完全相同,但在用表及相同文字部分的版式上具有一致性。内容上看,“管道长度”表格具体数据内容不同,但表格格式及所列数据项基本相同、所附备注文字相同;“排烟管道母管直径或截面积”部分,威博特说明书没有;“定排烟管终端位置”文字,与威博特说明书基本相同;“警告”文字内容相同。
威博特说明书第19-21页未在帝洛普说明书中体现。
3.帝洛普说明书“安装水管”(第19-20页)/威博特说明书“安装水管”(第22-26页)
帝洛普说明书第19页与威博特说明书第22页排版布局基本一致;内容上看,帝洛普说明书中“锅炉管道保护”、第二个“警告”外内容与威博特说明书不同,其余相同。
帝洛普说明书第20页与威博特说明书第23页排版布局基本一致;内容上看,帝洛普说明书中“内部压降”文字、“锅炉附件管道部件”内容与威博特说明书相同,“多台锅炉安装”表格所列数据项目相同,具体数据不同;压降曲线图对比数量、单位名称、框架结构不同。
威博特说明书第24-26页未在帝洛普说明书中体现。
4.帝洛普说明书“燃气管道”(第21-23页)/威博特说明书“燃气管道”(第27-31页)
帝洛普说明书第21页系将威博特说明书第27、28页相关文字、图示组合形成,文字段落顺序布局略有不同。内容上,“燃气”、“燃气供应压力要求”、“注意”文字内容基本相同,“安装燃气供应管道”文字大部分内容基本相同;第二和最后一个警告,威博特说明书无对应内容。
帝洛普说明书第22页系将威博特说明书第28、29页相关文字、图示组合,文字段落顺序布局略有不同。内容上,“燃气管道尺寸”部分文字内容基本相同,图示部分不同,威博特说明书采用表格形式,帝洛普说明书采用曲线图形式;“燃气安全”部分,内容基本相同。
帝洛普说明书第23页,系将威博特第29、31页相关文字组合,文字段落顺序布局有细微不同。内容上,两者文字内容基本相同,帝洛普说明书在威博特说明书基础上进行了删减。
威博特说明书第30页未在帝洛普说明书中体现。
5.帝洛普说明书“现场接线”(第24-27页)/威博特说明书“现场接线”(第32-38页)
帝洛普说明书第24页与威博特说明书第32页相比,在排版布局上相似,“注意”和“小心”的顺序有区别,所附图方向不同。内容上,两者文字内容基本一致,接线规范不同,“线电压电源输入”部分文字有差异。附图内容相似,表达上有一些差别。
帝洛普说明书第25页与威博特说明书第33页相比,在排版布局上相似,均为一张图下附文字。内容上,两者文字内容不同;附图内容略有不同,表达略有差异。
帝洛普说明书第26页与威博特说明书第36页相比,在排版布局上相似,均为两张接线图。图一内容相似,图二不相同。
帝洛普说明书第27页与威博特说明书第35页相比,“采暖需求”仅部分文字内容相同;“生活热水需求”、“室外温感”文字内容基本不同;“系统温感”部分文字相同。
威博特说明书第34、37、38页未在帝洛普说明书中体现。
6.帝洛普说明书“冷凝水管”(第28页)/威博特说明书“冷凝水管道安装”(第39页)
帝洛普说明书第28页与威博特说明书第39页相比布局基本一致。内容上,两者大部分内容一致,“冷凝水管”第2、4点不同。附图内容基本一致,仅方向略有不同。
(五)帝洛普说明书“启动设备”(第29-31页)/威博特说明书“启动”(第40-45页)
帝洛普说明书第29页与威博特说明书第40页相比布局基本一致,与威博特第40页上半部分文字内容基本相同。
帝洛普说明书第30页与威博特说明书第41页相比布局基本一致,与威博特说明书第41页文字内容基本相同,帝洛普说明书在其基础上进行了删减。
帝洛普说明书第31页与威博特说明书第43页相比,整体布局基本一致,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中“如果您嗅到燃气味道该怎么做”位置略有不同,“操作说明”部分帝洛普没有附图。内容上,两者第一部分文字相同;“操作说明”部分仅有1、3、4.10以及5的部分文字相同;“关闭设备的燃气供应”1、4文字不同,其余基本相同。
威博特说明书第42、45页未在帝洛普说明书中体现。
(六)帝洛普说明书“操作说明”(第32-54页)/威博特说明书“启动”(第44页)及“操作说明”(第46-55页)、“供水温度设定与调整”(第56-59页)、“错误代码”(第60-61页)、“常见错误代码可能原因及排除方法”(第62-65页)
1.帝洛普说明书“工作原理”(第32页)在威博特说明书中未体现。
2.帝洛普说明书“EBM控制系统”(第33-45页)/威博特说明“启动”(第44页)、“操作说明”(第46-55页)、“供水温度设定与调整”(第56-59页)、“错误代码”(第60-61页)
帝洛普说明书第33页与威博特说明书第44页相比整体布局不同;就显示器的操作部分,布局一致,均为左文字、右示图。内容上,帝洛普说明书系关于EBM控制系统的介绍,其中关于显示器的基本操作文字内容与威博特说明相同,示图也相似。其余操作界面内容威博特说明书没有,两者存在区别。
帝洛普说明书第34页与威博特说明书第44页对应部分布局相似,均为左文字、右示图;文字内容与图示两者均基本相同。
威博特说明书第46-50页未在帝洛普说明书中体现。
帝洛普说明书第35页与威博特说明书第52页上半部分“设置供热模式”相比,除步骤1外其余布局基本一致。内容上,两者文字内容与图示大部分相同,帝洛普说明书设置采暖模式步骤2、4及注释中的3及注意等处文字内容与威博特说明书不同。
帝洛普说明书第36页与威博特说明书第52页下半部分“设置生活热水模式”相比,在步骤2、3图文布局基本一致,步骤1、4不相同。内容上,图示内容基本相同,文字内容中关于步骤2、3及注释相同,1、4不同,此外,帝洛普说明书还增加了生活热水模式情况介绍、出厂设置及注意等文字。
帝洛普说明书第37页与威博特说明书不相同;第38-40页、42页在威博特说明书中未体现。
帝洛普说明书第41页与威博特说明书第51页下半部分“设置锅炉地址”相比,在步骤2、3、4、图文布局基本一致,步骤1、5不相同。内容上,两者图示内容基本相同,文字内容中关于步骤1相同,步骤2、3、4表述略有差别,步骤5不同,此外,帝洛普说明书还增加了注释、地址设置及小心等文字内容。
威博特说明书第53-59页未在帝洛普说明书中体现。
帝洛普说明书第43-45页与威博特说明书第60、61页均采用表格形式列明错误代码。内容上,帝洛普说明书共计A类错误代码18个,与威博特说明书相同10个;A类软件错误代码16个,与威博特说明书相同1个(A类完全包含了威博特说明书中的错误代码);E类错误代码27个,与威博特说明书相同17个,E软件代码与威博特说明书相同1个(E类威博特说明书共有21个代码,4个不同。)
3.帝洛普说明书“HONEYWELL控制系统”(第46-54页)未在威博特说明书中体现。
4.威博特说明书“常见错误代码可能原因及排除方法”(第62-65页)未在帝洛普说明书中体现。
(七)帝洛普说明书“维修保养”(第55-58页)/威博特说明书“维护”(第66-69页)、“备件”、“锅炉参数”(第70-78页)
1.帝洛普说明书第55页与威博特说明书第66页相比布局相同,内容相同,并在威博特说明书基础上增加了三条滤网的维护事项。
2.帝洛普说明书第56页与威博特说明书第67页相比布局基本相同,内容大部分相同,在“清理冷凝水管道”、“清理空气过滤器”两部分文字略有不同。
3.帝洛普说明书第57页与威博特说明书第68页相比整体布局基本一致,内容上“检查锅炉安全阀”第1点及第一段警告部分,与威博特说明书67页相关文字内容相同,该页剩余部分内容与威博特说明书68页相关内容相同。
4.帝洛普说明书第58页与威博特说明书第69页相比整体布局基本一致;内容上“锅炉换热器”中3、4、7、8不相同,5、6部分不同,其余内容与威博特说明书68页及69页基本相同。
5.威博特说明书“备件”、“锅炉参数”(第70-78页)未在帝洛普说明书中体现。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VCB冷凝锅炉产品使用及安装说明书》说明书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二、帝洛普公司是否侵害威博特公司就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三、若侵权行为成立,原审法院判赔金额是否适当。
本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产品说明书系专门用于说明相关产品的结构及安装、使用、维护方法等技术内容的说明文件,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从表达方式来看,产品说明书一般通过叙述、描写性文字并辅以图表等方式表达说明内容,具有文字作品、图形作品甚至美术作品的复合特性。由于特定产品说明书服务于特定产品,与说明对象之间具有对应关系,同类产品的说明书往往在内容上具有相似性,同时我国对于工业、机电产品使用说明书制定了行业标准,故机电产品说明书的体例设计受到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约,加之机电产品相关技术内容存在较多通用概念和用语,表达上往往受到一定制约和局限,故,对于机电产品说明书作品性质的认定,应当坚持一定的创作高度和要求。本案中,威博特说明书系专门针对VCB冷凝锅炉产品进行创作设计,其根据产品本身特点及安装、使用、维护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了说明内容的前后逻辑结构,通过繁简适当的技术文字表达、恰当安排图文搭配,辅以重点突出、醒目的版式设计,使说明书既科学严谨又便于阅读,较好实现了其说明辅导、警示提醒的功能,体现了作者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选择,具有独创性。同时,诉讼中帝洛普公司亦未举证表明在威博特说明书创作之前,已有相同或类似的作品出现,故应当认定威博特说明书系威博特公司独立构思进行创造性劳动形成,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帝洛普公司该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如前所述,说明书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其作品内容的整体逻辑结构安排、说明书遣词用句、图文配合及版式设计,故对于两部说明书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当以前述框架为基础进行整体比对,且说明书所用段落编排、用图、用表及图文交互关系方面之独有表达方式,对于读者阅读说明书的体验具有重要影响,故两者在该方面的相似程度会较大影响两者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本案中,就整体结构而言,帝洛普说明书与威博特说明书均按照安全须知、工作原理、设备安装、启动设备、操作说明和维修保养六大部分的逻辑顺序安排说明书结构,且就每一部分中的内容而言,除“设备安装”中“排烟和进气管道”部分内容顺序略有调整、“操作说明”部分两者存在一定区别外,其余部分内容在结构安排顺序上基本一致。就说明书每页内容而言,帝洛普说明书中第1、11-13、15-17、19、21-23、28-30、34-35、55-58页与威博特说明书相应内容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第9-10、18、20、24-25、31、36、41、43-45页存在较大内容重合,2-3、26-27、33页存在部分内容相同;帝洛普说明书中第4-8页、14、32、37-40、42、46-54与威博特说明书完全不同,其中46-54页系关于威博特说明书并不具备的HONEWELL系统,为帝洛普说明书新增内容。而从版式设计来看,帝洛普说明书中第1、2、3、11、16、19、20、24-31、34、35、41、43、44、45、55-58页基本相似;第9-10、12-13、17-18、21-23、43-45页系将威博特说明书相应内容拆分或者合页形成,在单页版式对比上布局不同,但就相对应部分内容及所使用图、表之处亦存在一致性;就两者内容完全不同的威博特说明书第4-7页,其仍系采用了相同的一页四图版式设计,仅系因为具体产品内容不同而致图片内容不同。综合前述比对情况来看,两者作品在结构安排、遣词用句、图文配合及版式设计等不同层面均有较大程度的相似性,已经达到实质性相似程度。本院需要指出的是,诚如帝洛普公司在上诉过程中所指出的,说明书作品因其实用性,在使用数据图表、说明文字时不具有较大的创作空间,但是本院认为就整体作品而言,说明书在说明相关技术问题的顺序、说明同一技术问题所用语言文字、如何排布页面版式、在何处使用表格、何处使用附图配合文字说明等诸多地方仍存在很大的选择空间,如果两部说明书在前述不同层面均有较大程度的相似性、甚至在错漏部分存在一致,则充分表明在后说明书并非独立创作完成。事实上,通过将两份说明书进行整体比对,本院有理由推断,帝洛普说明书系以威博特说明书为基础,进行大幅的选取和复制、部分内容的拼接、部分内容的删减后,再根据自身产品需要增加了部分内容(如HONEYWELL控制系统)形成,该过程中对于被上诉人说明书的利用行为已经远远超过了著作权法所允许的借鉴或者合理使用的范畴,不当窃取了威博特公司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故一审法院关于两说明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本院认为于法有据,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依据法律规定,法定赔偿系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等法定因素,在法定最高额五十万元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本案中,帝洛普公司上诉称其说明书并未单独售卖、不影响销售,但本院认为帝洛普公司将说明书置于其网站作为所售商品之配套说明书,已构成对该作品之商业性利用,一审法院基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所涉法定因素均无证据可查的情况,结合涉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6万元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帝洛普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部分存有欠缺,二审经进一步比对,所得结论与一审比对结论一致,故对一审适用法律的结论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苏州帝洛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晓青
审判员  王蔚珏
审判员  林银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曹玲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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