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威博特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威博特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帝洛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辖终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帝洛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代少东,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威博特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SHUQINGCUI,董事长。
原审被告:***,住苏州工业园区东港。
上诉人苏州帝洛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威博特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91民初95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苏州帝洛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且案情复杂、涉及著作权法上诸多有争议的问题,本案应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等五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2007]343号)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违反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适用法律错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等五个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2007]343号),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自2007年11月1日起有权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苏州,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苏州帝洛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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