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晟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鼎晟光伏能源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民终95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航,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鼎晟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政通路文化创意大厦8楼10803室。
法定代表人:孙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祥,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周至县马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马召镇东火村12组。
法定代表人:高科峰,马召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亚红,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诉人鼎晟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晟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周至县马召镇人民政府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20)陕0124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诉讼费、律师费由鼎晟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鼎晟公司支付的10万元居间报酬系含税金额,扣除增值税后,只支付了8.6万元居间报酬。双方依法订立合同,一审判决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直接调整居间报酬标准,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等情形,***居间报酬与成本相符,一审判决调整至16%及计算有误。
鼎晟公司辩称,***没有尽职尽责履行居间合同,周至县人民政府没有依约给鼎胜公司30%预付款,导致工程无法推进。根据居间合同,***应予垫资及协调,但***完全不露面,且根据行业惯例等,一审认定的16%标准过高,应为7%以下。
周至县人民政府辩称,***与鼎晟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的上诉请求与周至县人民政府无关。
鼎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将双方《居间合同》居间费占实际结算工程款的比例下调至7%;3.驳回***的全部诉请;4.诉讼费由***负担。事实与理由:***没有尽职尽责履行居间合同,周至县人民政府没有依约给鼎胜公司30%预付款,导致工程无法推进。根据居间合同,***应予垫资及协调,但***完全不露面,且根据行业惯例等,一审认定的16%标准过高,应为涉案工程承包合同金额的7%以下。
***辩称,鼎晟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已依约履行了居间义务,鼎晟公司扩大了居间人的义务。
周至县人民政府辩称,***与鼎晟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的上诉请求与周至县人民政府无关。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鼎晟公司按照居间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居间费183124.90元;2.判令鼎晟公司向原告支付延迟履约的资金占用费14515.70元;3.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均由鼎晟公司承担。
鼎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将居间费比例约定降至7%;2.驳回***的诉请;3.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19日,周至县人民政府(甲方)与鼎晟公司(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周至县群三兴村四府营西村幸福新农村项目示范村建设项目一标段,资金来源:财政整合资金。第八条,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为2018年7月19日,订立地点为周至县,本合同约定一日后生效。第十条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1422000元;2、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的30%的预付款,材料到场3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3、工程量完成90%时,工程款支付到总工程款的85%;4、竣工验收决算后,按照工程审计报告审定的数额,由乙方在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审计报告认定总工程款的95%,预留5%的工程款为保证金,保修期一年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返还。落款:甲方周至县人民政府公章,乙方陕西鼎晟光伏产业有限公司公章。同年7月25日,鼎晟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双方在西安签订了一份《居间委托协议》。合同约定,第一条,合同标的,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周至、变压器部分甲方负责安装费,乙方负责材料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负责并网资料及竣工验收。第四条,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本协议居间费用按照完成委托事项收取:(1)居间报酬为:甲方与发包方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实际工程总装机量乘于乙方与甲方工程报价单瓦价格差额,乙方向发包方工程报价单价为6.6元,甲方与乙方报价单价为5.0元;(2)居间费计算方法,以(乙方工程报价/瓦—甲方工程报价/瓦)X实际装机容量/瓦;(3)居间成功后,在甲方收到发包方付款比例达到70%以上时,超出70%部分全部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发包方向甲方付款后3日内应当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剩余居间报酬在甲方收到付款比例达到95%后3天内付清。其中质保金按甲乙双方比例共同承担。第五条,居间费用的承担,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完成,则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未完成的,居间活动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非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事项未完成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七条,协议终止,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第八条,违约责任,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完成居间事项后,甲方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甲方不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引发诉讼,乙方聘请律师的律师费及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落款***签名,鼎晟公司盖章。关于涉案工程。***提供了周至县马召镇人民政府与鼎晟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居间介绍的涉案工程的真实性。鼎晟公司和周至县马召镇人民政府无异议。关于居间合同。***提供了与鼎晟公司的《居间委托协议》、汇款单,证明居间合同的真实性和涉案工程项目为马召镇群三兴村224.4K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且已竣工验收。鼎晟公司和周至县马召镇人民政府无异议。关于涉案工程总价和结算价。***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银行汇款凭证,证明涉案工程总价为1422000元,结算价为1415624.54元,实际收到工程款1274062.08元,余款作为质保金扣除。鼎晟公司和周至县马召镇人民政府无异议。关于居间报酬。按照***与鼎晟公司签订的《居间委托协议》第四条第1—3项和第二条第4项之约定及总装机容量,居间费为359040元,扣除14%增值税费,居间报酬应为308774.4元,双方无异议。***诉状和庭审承认已领10万元,鼎晟公司对给付的10万元认可。居间报酬占已付款的比例为24.2%。关于延迟履约的资金占用费。***请求判令鼎晟公司向其支付延迟履约的资金占用费14515.70元,责令***提供证据,其未提供。经查***与鼎晟公司签订了《居间委托协议》,合同对此无约定。关于***主张的保全费和律师费,鼎晟公司认可《居间委托协议》保全费、律师费约定,***未申请保全,对律师费其未提供证据。关于鼎晟公司反诉,其对已经给付***的10万元居间费提出反诉,提供了国家统计局2019年发布的2018年建筑企业的利润率是3.4%、陕西省统计年鉴电力工程施工产业利润率是2.2%和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74号判决案例,证明居间费过高,请求将居间费用调整为7%。***认为没有关联性,不认可上述证据,***不存在违约。针对鼎晟公司反诉与抗辩权竞合问题,庭审向鼎晟公司释明,***的请求权与反诉存在竞合,只能选择其一。鼎晟公司坚持抗辩与反诉同时请求。另查,县、变压器部分甲方负责安装费,乙方负责材料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负责并网资料及竣工验收。第四条,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本协议居间费用按照完成委托事项收取:(1)居间报酬为:甲方与发包方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实际工程总装机量乘于乙方与甲方工程报价单瓦价格差额,乙方向发包方工程报价单价为6.6元,甲方与乙方报价单价为5.0元;(2)居间费计算方法,以(乙方工程报价/瓦—甲方工程报价/瓦)X实际装机容量/瓦;(3)居间成功后,在甲方收到发包方付款比例达到70%以上时,超出70%部分全部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发包方向甲方付款后3日内应当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剩余居间报酬在甲方收到付款比例达到95%后3天内付清。其中质保金按甲乙双方比例共同承担。第五条,居间费用的承担,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完成,则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未完成的,居间活动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非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事项未完成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七条,协议终止,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第八条,违约责任,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完成居间事项后,甲方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甲方不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引发诉讼,乙方聘请律师的律师费及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落款***签名,鼎晟公司盖章。关于涉案工程。***提供了周至县马召镇人民政府与鼎晟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居间介绍的涉案工程的真实性。鼎晟公司和周至县马召镇人民政府无异议。关于居间合同。***提供了与鼎晟公司的《居间委托协议》、汇款单,证明居间合同的真实性和涉案工程项目为马召镇群三兴村224.4K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且已竣工验收。鼎晟公司和周至县马召镇人民政府无异议。关于涉案工程总价和结算价。***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银行汇款凭证,证明涉案工程总价为1422000元,结算价为1415624.54元,实际收到工程款1274062.08元,余款作为质保金扣除。鼎晟公司和周至县马召镇人民政府无异议。关于居间报酬。按照***与鼎晟公司签订的《居间委托协议》第四条第1—3项和第二条第4项之约定及总装机容量,居间费为359040元,扣除14%增值税费,居间报酬应为308774.4元,双方无异议。***诉状和庭审承认已领10万元,鼎晟公司对给付的10万元认可。居间报酬占已付款的比例为24.2%。关于延迟履约的资金占用费。***请求判令鼎晟公司向其支付延迟履约的资金占用费14515.70元,责令***提供证据,其未提供。经查***与鼎晟公司签订了《居间委托协议》,合同对此无约定。关于***主张的保全费和律师费,鼎晟公司认可《居间委托协议》保全费、律师费约定,***未申请保全,对律师费其未提供证据。关于鼎晟公司反诉,其对已经给付***的10万元居间费提出反诉,提供了国家统计局2019年发布的2018年建筑企业的利润率是3.4%、陕西省统计年鉴电力工程施工产业利润率是2.2%和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74号判决案例,证明居间费过高,请求将居间费用调整为7%。***认为没有关联性,不认可上述证据,***不存在违约。针对鼎晟公司反诉与抗辩权竞合问题,庭审向鼎晟公司释明,***的请求权与反诉存在竞合,只能选择其一。鼎晟公司坚持抗辩与反诉同时请求。另查,群三兴村224.4K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发包单位直接洽谈,最终促成甲方与该项目发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使甲方成为该工程总承包企业;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发包方未签订马召镇群三兴村光伏工程总承包合同,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第二条,乙方义务,3、乙方在甲方与发包方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谨慎和诚实义务;4、乙方领取合同居间报酬时,约定增值税率14%,从报酬中支付扣除,票据由甲方向本项目发包方提供,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等由乙方自行承担;5、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按期从发包方处足额结算工程款。如无预付款乙方自愿出资20万元作为本项目工程款风险金,待甲方收到总工程款的70%以上时,全额无息退还乙方。第三条,甲方义务,2、如居间成功,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发包方所签订的【周至、变压器部分甲方负责安装费,乙方负责材料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负责并网资料及竣工验收。第四条,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本协议居间费用按照完成委托事项收取:(1)居间报酬为:甲方与发包方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实际工程总装机量乘于乙方与甲方工程报价单瓦价格差额,乙方向发包方工程报价单价为6.6元,甲方与乙方报价单价为5.0元;(2)居间费计算方法,以(乙方工程报价/瓦—甲方工程报价/瓦)X实际装机容量/瓦;(3)居间成功后,在甲方收到发包方付款比例达到70%以上时,超出70%部分全部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发包方向甲方付款后3日内应当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剩余居间报酬在甲方收到付款比例达到95%后3天内付清。其中质保金按甲乙双方比例共同承担。第五条,居间费用的承担,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完成,则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未完成的,居间活动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非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事项未完成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七条,协议终止,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第八条,违约责任,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完成居间事项后,甲方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甲方不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引发诉讼,乙方聘请律师的律师费及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落款***签名,鼎晟公司盖章。关于涉案工程。***提供了周至县马召镇人民政府与鼎晟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居间介绍的涉案工程的真实性。鼎晟公司和周至县马召镇人民政府无异议。关于居间合同。***提供了与鼎晟公司的《居间委托协议》、汇款单,证明居间合同的真实性和涉案工程项目为马召镇群三兴村224.4K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且已竣工验收。鼎晟公司和周至县马召镇人民政府无异议。关于涉案工程总价和结算价。***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银行汇款凭证,证明涉案工程总价为1422000元,结算价为1415624.54元,实际收到工程款1274062.08元,余款作为质保金扣除。鼎晟公司和周至县马召镇人民政府无异议。关于居间报酬。按照***与鼎晟公司签订的《居间委托协议》第四条第1—3项和第二条第4项之约定及总装机容量,居间费为359040元,扣除14%增值税费,居间报酬应为308774.4元,双方无异议。***诉状和庭审承认已领10万元,鼎晟公司对给付的10万元认可。居间报酬占已付款的比例为24.2%。关于延迟履约的资金占用费。***请求判令鼎晟公司向其支付延迟履约的资金占用费14515.70元,责令***提供证据,其未提供。经查***与鼎晟公司签订了《居间委托协议》,合同对此无约定。关于***主张的保全费和律师费,鼎晟公司认可《居间委托协议》保全费、律师费约定,***未申请保全,对律师费其未提供证据。关于鼎晟公司反诉,其对已经给付***的10万元居间费提出反诉,提供了国家统计局2019年发布的2018年建筑企业的利润率是3.4%、陕西省统计年鉴电力工程施工产业利润率是2.2%和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74号判决案例,证明居间费过高,请求将居间费用调整为7%。***认为没有关联性,不认可上述证据,***不存在违约。针对鼎晟公司反诉与抗辩权竞合问题,庭审向鼎晟公司释明,***的请求权与反诉存在竞合,只能选择其一。鼎晟公司坚持抗辩与反诉同时请求。另查,县、变压器部分甲方负责安装费,乙方负责材料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负责并网资料及竣工验收。第四条,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本协议居间费用按照完成委托事项收取:(1)居间报酬为:甲方与发包方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实际工程总装机量乘于乙方与甲方工程报价单瓦价格差额,乙方向发包方工程报价单价为6.6元,甲方与乙方报价单价为5.0元;(2)居间费计算方法,以(乙方工程报价/瓦—甲方工程报价/瓦)X实际装机容量/瓦;(3)居间成功后,在甲方收到发包方付款比例达到70%以上时,超出70%部分全部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发包方向甲方付款后3日内应当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剩余居间报酬在甲方收到付款比例达到95%后3天内付清。其中质保金按甲乙双方比例共同承担。第五条,居间费用的承担,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完成,则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未完成的,居间活动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非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事项未完成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七条,协议终止,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第八条,违约责任,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完成居间事项后,甲方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甲方不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引发诉讼,乙方聘请律师的律师费及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落款***签名,鼎晟公司盖章。关于涉案工程。***提供了周至县马召镇人民政府与鼎晟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居间介绍的涉案工程的真实性。鼎晟公司和周至县马召镇人民政府无异议。关于居间合同。***提供了与鼎晟公司的《居间委托协议》、汇款单,证明居间合同的真实性和涉案工程项目为马召镇群三兴村224.4K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且已竣工验收。鼎晟公司和周至县马召镇人民政府无异议。关于涉案工程总价和结算价。***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银行汇款凭证,证明涉案工程总价为1422000元,结算价为1415624.54元,实际收到工程款1274062.08元,余款作为质保金扣除。鼎晟公司和周至县马召镇人民政府无异议。关于居间报酬。按照***与鼎晟公司签订的《居间委托协议》第四条第1—3项和第二条第4项之约定及总装机容量,居间费为359040元,扣除14%增值税费,居间报酬应为308774.4元,双方无异议。***诉状和庭审承认已领10万元,鼎晟公司对给付的10万元认可。居间报酬占已付款的比例为24.2%。关于延迟履约的资金占用费。***请求判令鼎晟公司向其支付延迟履约的资金占用费14515.70元,责令***提供证据,其未提供。经查***与鼎晟公司签订了《居间委托协议》,合同对此无约定。关于***主张的保全费和律师费,鼎晟公司认可《居间委托协议》保全费、律师费约定,***未申请保全,对律师费其未提供证据。关于鼎晟公司反诉,其对已经给付***的10万元居间费提出反诉,提供了国家统计局2019年发布的2018年建筑企业的利润率是3.4%、陕西省统计年鉴电力工程施工产业利润率是2.2%和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74号判决案例,证明居间费过高,请求将居间费用调整为7%。***认为没有关联性,不认可上述证据,***不存在违约。针对鼎晟公司反诉与抗辩权竞合问题,庭审向鼎晟公司释明,***的请求权与反诉存在竞合,只能选择其一。鼎晟公司坚持抗辩与反诉同时请求。另查,群三兴村224.4】MWP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光伏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甲方因履行业务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对甲方与他方就本工程签订的任何协议承担法律责任。4、甲方单价5.0元/瓦包含施工设计、中标代理费、站内全部材料、施工及一二次搬运费用、变压器部分甲方负责安装费,乙方负责材料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负责并网资料及竣工验收。第四条,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本协议居间费用按照完成委托事项收取:(1)居间报酬为:甲方与发包方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实际工程总装机量乘于乙方与甲方工程报价单瓦价格差额,乙方向发包方工程报价单价为6.6元,甲方与乙方报价单价为5.0元;(2)居间费计算方法,以(乙方工程报价/瓦—甲方工程报价/瓦)X实际装机容量/瓦;(3)居间成功后,在甲方收到发包方付款比例达到70%以上时,超出70%部分全部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发包方向甲方付款后3日内应当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剩余居间报酬在甲方收到付款比例达到95%后3天内付清。其中质保金按甲乙双方比例共同承担。第五条,居间费用的承担,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完成,则该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事项未完成的,居间活动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非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事项未完成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七条,协议终止,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第八条,违约责任,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完成居间事项后,甲方应当依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甲方不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引发诉讼,乙方聘请律师的律师费及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落款***签名,鼎晟公司盖章。关于涉案工程。***提供了周至县马召镇人民政府与鼎晟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居间介绍的涉案工程的真实性。鼎晟公司和周至县马召镇人民政府无异议。关于居间合同。***提供了与鼎晟公司的《居间委托协议》、汇款单,证明居间合同的真实性和涉案工程项目为马召镇群三兴村224.4K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且已竣工验收。鼎晟公司和周至县马召镇人民政府无异议。关于涉案工程总价和结算价。***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银行汇款凭证,证明涉案工程总价为1422000元,结算价为1415624.54元,实际收到工程款1274062.08元,余款作为质保金扣除。鼎晟公司和周至县马召镇人民政府无异议。关于居间报酬。按照***与鼎晟公司签订的《居间委托协议》第四条第1—3项和第二条第4项之约定及总装机容量,居间费为359040元,扣除14%增值税费,居间报酬应为308774.4元,双方无异议。***诉状和庭审承认已领10万元,鼎晟公司对给付的10万元认可。居间报酬占已付款的比例为24.2%。关于延迟履约的资金占用费。***请求判令鼎晟公司向其支付延迟履约的资金占用费14515.70元,责令***提供证据,其未提供。经查***与鼎晟公司签订了《居间委托协议》,合同对此无约定。关于***主张的保全费和律师费,鼎晟公司认可《居间委托协议》保全费、律师费约定,***未申请保全,对律师费其未提供证据。关于鼎晟公司反诉,其对已经给付***的10万元居间费提出反诉,提供了国家统计局2019年发布的2018年建筑企业的利润率是3.4%、陕西省统计年鉴电力工程施工产业利润率是2.2%和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74号判决案例,证明居间费过高,请求将居间费用调整为7%。***认为没有关联性,不认可上述证据,***不存在违约。针对鼎晟公司反诉与抗辩权竞合问题,庭审向鼎晟公司释明,***的请求权与反诉存在竞合,只能选择其一。鼎晟公司坚持抗辩与反诉同时请求。另查,2018年12月29日,陕西鼎晟光伏产业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鼎晟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促成鼎晟公司与周至县马召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涉案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鼎晟公司也实际完成了与周至县马召镇人民政府就涉案工程约定的相关义务,应该按照与***达成的《居间委托协议》向***支付居间报酬费用而未付清,***请求支付,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由于该案的居间费308774.08元,系***主张按已付款为基数请求支付的居间报酬费用,居间费比例为已付款的24.2%,明显偏高,显失公平,结合本合同,居间报酬酌情按照已付款为基数,调整为16%比较合理,即203849.93元,减去已付10万元,实际应给付103849.93元。关于***请求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合同没有约定,该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请求的保全费、律师费,***未申请保全且未提供律师费的相关证据,该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鼎晟公司的反诉与抗辩存在竞合,系同一事由,只能选择其一主张,对其反诉予以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反诉原告)鼎晟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居间报酬103849.93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鼎晟光伏能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2017元,被告(反诉原告)鼎晟光伏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233元;本案反诉费115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鼎晟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鼎晟公司与***于2018年7月25日2018年7月19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一审判决结合案情实际,酌情判令鼎晟公司支付***居间报酬103849.93元一节,并无不妥。至于***上诉称自己主张的居间报酬与居间成本相符一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至于鼎晟公司上诉称应将居间报酬调整至涉案工程承包合同金额的7%以下一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鼎晟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鼎晟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各负担4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莉莉
审判员  师 婷
审判员  秦燕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