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晟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与陕西合众百川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8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鼎晟光伏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合众百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鼎晟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合众百川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528民初388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陕西合众百川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鼎晟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41420.7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合众百川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并进行了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0528执3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党应麟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