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执906号
申请执行人:**,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刚,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68197058E,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孔长国,该公司总经理。
**与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14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该判决:一、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20年4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的时间未到本院说明情况,亦未履行义务。
2.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15日、2020年8月10日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无剩余款项可以执行。
3.被执行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
4.被执行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5.2020年8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2020年8月3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20年7月12日,我院至被执行人居住地南京市xx工业园区xx号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实际营业。
8.2020年8月12日,本院依法与申请人谈话,释明法律规定,告知其执行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予以恢复执行,其有异议复议权。申请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法院依职权进行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李筱艳
审判员  苏 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葛晟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