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邓辉与被告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8民初3937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邓辉,男,196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东坝镇工业园区158号。
法定代表人:孔长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邓辉与被告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邓辉诉称,被告承建滁州市全椒县二郎口镇鼎晟幸福城邦项目,并将该项目的瓦工、木工、钢筋工架子工范围内的工作交由原告施工,且与原告签订了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60万元履约金及保证金,后因被告原因,该合同未实际履行,被告应退还履约金及保证金。原告一直在向被告主张,但目前仍有35万元尚未退还,故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3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滁州市全椒县,故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务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两原告组织人员负责工程施工,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工程价款,故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应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案涉工程地点位于安徽省全椒县,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国华
人民陪审员  高 聪
人民陪审员  陈刚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