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81执1885号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人烔炀镇淮合行政村丁阚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592659318H。

法定代表人:周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东坝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68197058E。

法定代表人:孔长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市歧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年10月11日作出的已生效(2019)皖0181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338680元及逾期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孙东海

审判员 孙茂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晨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