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1388号之三
原告:***,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平,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进,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国宝,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东坝镇工业园区158号。
法定代表人:孔长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全椒华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二郎口镇街道S331省道北边原食品站。
法定代表人:张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剑华,男,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华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童友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宋家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