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民初1582号
申请人:***,男,住安徽省和县。
被申请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东坝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68197058E。
法定代表人:孔长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全椒华晟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二郎口镇街道S331省道北边原食品站住址:全椒县中意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077206891N。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华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资金1500万元或对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或房地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华晟置业有限公司账户资金1500万元或对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或房地产予以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卫民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何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