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执18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执行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
法定代表人:孔长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53275元。经网络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车辆、公积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星
审判员 班 浩
审判员 马孟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