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执18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执行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

法定代表人:孔长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53275元。经网络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车辆、公积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星

审判员 班 浩

审判员 马孟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