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4执18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执行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东坝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孔长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124民初21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泰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余额3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孟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