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执111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62138284M,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琴音大道**。
法定代表人:邵民忠,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月萍,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正琴,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凯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85092851U,住,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才特区内)。
法定代表人:徐进,南京凯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国鹏,江苏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凯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15751685元,执行费83152元)中,执行到位8954459.47元(其中提取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厂房8890231.08元,扣划银行账户64228.39元)已交付申请人,执行费另已收取50000元。查明被执行人现处于停业无人问津状态,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徐进)和实际控制人(徐良)均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荣强
审判员 卞卫明
审判员 芮 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