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7民初1929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62138284M,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文昌东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邵民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琴,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月萍,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凯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85092851U,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人才特区内)。
法定代表人:孙元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鹏,江苏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坤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G2ME6Y,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水长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海洋,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凯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坤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苏0117民初19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划被申请人南京凯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82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因本案尚未审结,申请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申请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南京凯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8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凯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2万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程美霞
人民陪审员 杜永祥
人民陪审员 简恩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钱俊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