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苏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凯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坤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7民初1929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62138284M,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文昌东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邵民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琴,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月萍,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凯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85092851U,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人才特区内)。
法定代表人:孙元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鹏,江苏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坤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G2ME6Y,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水长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海洋,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凯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坤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苏0117民初19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划被申请人南京凯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82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因本案尚未审结,申请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申请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南京凯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8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凯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82万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程美霞
人民陪审员  杜永祥
人民陪审员  简恩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钱俊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