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3289号
原告:江苏会当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陶瓷产业园通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J3KX9U。
法定代表人:王美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琴音大道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62138284M。
法定代表人:邵民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会当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会当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会当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会当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7元,由原告江苏会当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伟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