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苏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会当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苏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565号
申请人:江苏会当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陶瓷产业园通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J3KX9U。
法定代表人:王美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昕,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琴音大道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62138284M。
法定代表人:邵民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会当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3万元。申请人江苏会当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会当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江苏会当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史伟中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史俊达
书 记 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