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弘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弘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浙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5692号
申请人: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73984558R,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高桥工业园万泰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周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伟。
被申请人:南京浙商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453613883,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天元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浙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保全被申请人南京浙商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5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