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6438号
申请人:许道余,男,1969年2月8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73984558R,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高桥工业园万泰路86号。
被申请人:***,男,1965年4月9日生,汉族。
申请人许道余与被申请人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申请解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许道余名下位于南京市溧水区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自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