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5民终1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沁水县建筑设计室。
法定代表人:都自力,该设计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1年1月31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汇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沁水县龙港镇里必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婧,山西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书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焱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建安装璜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晋城市茂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先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省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省沁水县建筑设计室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沁水县龙港镇里必村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西省沁水县建筑有限公司建安装璜分公司、原审被告晋城市茂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1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省沁水县建筑设计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省沁水县建筑设计室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709元,减半收取354.5元,由上诉人山西省沁水县建筑设计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剑
审判员***
审判员张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