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624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3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
被执行人: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175787829D,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3)内0624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所欠案款68227.1元。法院受理后,依法于2023年0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现经本院总对总查控、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06月2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案截止目前尚有68227.1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