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3民辖79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东环路西侧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 ***诉称,2014年10月,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经人介绍找到原告,安排原告在南阳金苑福润花园小区里负责不锈钢电梯门套的制作安装。双方签订书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金苑福润花园第一项目部的公章。双方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全;工期40天;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及保修责任等。后原告依约完成了装饰装修工作,被告分三次共计支付原告70,000元,剩余71,800元一直未付。后***去世,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改名为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沈丘华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款但被告拒付至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装饰装修款71,8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对案涉不锈钢电梯门套进行制作安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规定,本案的装饰装修仅仅是对案涉不锈钢电梯进行制作安装,并不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变动,不具备建筑工程的特点,不影响建筑物的安全,不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原告所施工的粉墙工程,其性质属于承揽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关于本案的管辖权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即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综上,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于2022年3月25日裁定:本案移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2年6月6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的合同,本案原告所施工的电梯门套制作安装工程是针对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现本案因此而产生的纠纷是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南阳市中心城区部分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决定》明确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涉及95种金融类案件(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及其他相关类型案件由南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原告于2022年2月11日起诉至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符合上级法院作出的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承揽合同为由将该案移送我院不妥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1.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结合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电梯门套制作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案件符合装修装饰合同特征。2.案涉工程地址位于南阳市中心城区,依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南阳市中心城区部分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决定》文件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集中受理发生在南阳市中心城区的95种金融类、9种建设工程类民事案件。本案属于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应由该院管辖。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