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安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财保197号
 
申请人: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朝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浩琳,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桐,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安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清,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安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申请人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认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中安智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唐延中路支行XXXXXXXXXXXX账户内500000元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
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一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张  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