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1执179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
法定代表人:安秀萍。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111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0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货款80000元,违约金10683.34元、案件受理费2068元、公告费600元。经查,被执行人**有相应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4651.34元(含执行费3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自2019年5月17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息至执行完毕时止);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与上述价值相等之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与上述价值相当之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令坤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新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