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1执1791-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法定代表人:安秀萍。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久安消防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111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0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货款80000元,违约金10683.34元、案件受理费2068元、公告费6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同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短信发送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3351.34元未受偿,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令坤
审判员  李建正
审判员  张华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新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