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57017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靓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祥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仁富,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申请人:江苏东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道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步超,江苏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6月二十四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57017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东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28,7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实施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东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28,73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邢怡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蒋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