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海青松岭温泉疗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民初7937号之三
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苏东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青山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王道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海青松岭温泉疗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李埝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袁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东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海青松岭温泉疗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0)苏0722民初793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限额冻结了被申请人东海青松岭温泉疗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8元。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苏东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将上述保全金额变更为700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苏东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被申请人东海青松岭温泉疗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700万元;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东海青松岭温泉疗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861212.98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明哲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人民陪审员  刘永春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陈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