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2民初7937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东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青山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王道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海青松岭温泉疗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李埝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袁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东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海青松岭温泉疗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限额人民币17861212.98元,并已提供担保,现因保全期限将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东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东海青松岭温泉疗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李明哲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陈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