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57017号之二
原告:上海靓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祥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仁富,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道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步超,江苏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上海靓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东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江苏东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业已支付全部合同款项为由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靓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邢怡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蒋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