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辉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辉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中交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04民初5129号
原告:福州辉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欣(实习),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交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福建拓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辉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交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福州辉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福建中交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福州辉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的设备款及安装费132000元及利息11281.64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7年11月1日,应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利息计算详见附表);2.判令被告福建中交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福州辉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增补设备款22673元及利息1796.34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7年11月1日,应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利息计算详见附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8日,原告福州辉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交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福建中交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会议室多媒体系统设备供货及工程安装合同书》,约定由辉聚公司负责中交建公司会议室多媒体系统所需要的软硬件设备的供应及安装。合同书中约定:1.合同总额为人民币232000元,其中设备款为205000元,安装调试集成费为27000元;2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中交建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116000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60个工作日内中交建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69600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90个工作日内中交建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即34800元;系统验收合格后一年届满5个工作日内,中交建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5%,即11600元;3.辉聚公司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向中交建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中交建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负责验收,如设备安装调试后3个工作日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2015年10月9日,辉聚公司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在试运行一个月后,辉聚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中交建公司申请验收,并递交验收报告,中交建公司于验收时提出增补设备要求。辉聚公司按照中交建公司的要求更换了投影仪设备及增加话筒麦数量和其他辅助设备,因此产生增补设备款22673元,于2015年12月27日完成重新安装调试,并同时再次向中交建公司申请验收,但中交建公司逾期组织验收,根据合同约定视为验收合格。至此,原告已经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被告应当依约支付合同款项。2016年1月28日,中交建公司向辉聚公司支付部分设备款100000元,尚欠设备款105000元、安装费27000元,合计为132000元。另辉聚公司应中交建公司要求增加的话筒麦数量和其他辅助设备设备款为22673元,中交建公司亦未支付。上述欠付款项共计154673元。经辉聚公司不断催讨,中交建公司仍未支付欠付款项154673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福建中交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主要营业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福州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福汽集团大厦8层,根据双方签订的《福建中交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会议室多媒体系统设备供货及工程安装合同书》第十条第四项约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则管辖法院应为闽侯县人民法院。为此,被告福建中交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福建中交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会议室多媒体系统设备供货及工程安装合同书》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其中甲方即被告,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之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告的注册地虽在福州市仓山区,但经查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福州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福汽集团大厦8层,故被告住所地为福建省闽侯县,本案应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福建中交建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处理。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福州辉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