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贵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燃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1274号
申请人贵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民权县王庄寨镇三合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0F439XL。
法定代表人冯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冬、冯亚维,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燃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L1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06780636G。
法定代表人付合山,公司经理。
申请人贵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燃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立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燃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志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谷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