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与张明、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3民初441号
原告:沈阳,男,汉族,1991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楠,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明,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冯伟,男,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贵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王庄寨乡三合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40F439XL。
法定代表人:冯伟,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沈阳与被告张明、冯伟、贵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予以立案受理,因原告应预交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保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园